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021629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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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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