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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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属低风险项目,请由本市“一证通”系统申报。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7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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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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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2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17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1702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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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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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树木砍伐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制式表格,首都之窗可下载空表和样表;申请表为固定格式,不得随意变更,不足可续页;填写内容清晰、规范; 2.按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各项内容:树种应写到植物“种”的分类,如毛白杨、加杨、刺槐、垂柳等;数量填写:乔木按株填写;树权(管护)单位一栏应由绿地树木权属人或具有资产处置权的经营管理者填写同意申报的意见,签章并署明日期;申请单位应填写意见,签章并署明日期; 3.本市依法严格控制砍伐树木,可以申报砍伐的树木包括:已枯死树木、存在居住和设施安全隐患且无法移植树木、存在严重病虫害、速生大规格无移植价值树木(大规格是指胸径30厘米以上)。【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规划批准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 | |||||||||
(一)、因工程建设砍伐树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一般工程项目应提供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有效期一般为2年;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1)本市重点项目(含中央和驻京部队及市政府投资年度重点工程等重要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会商(协同)意见; (2)市政公用管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可提交“多规合一”平台协同(会商)意见; (3)试点项目(是指纳入本市“一会三函”改革试点范围,按相关工作流程推进的工程建设),应具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含附件附图); (4)交通疏堵项目,应提供市交通委员会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度交通疏堵工程项目计划、疏堵项目的实施方案(按道路级别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联审会商确定); (5)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包括老楼加装电梯、保温层、抗震加固、老旧管线更换或新增市政公用设施线路等,本市项目来源文件一般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年度任务计划文件;施工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具有必要的规划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等文件资料作为确定和申报绿地树木位置范围的依据; (6)其他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含附件附图【展开】 |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一般工程项目应提供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有效期一般为2年;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1)本市重点项目(含中央和驻京部队及市政府投资年度重点工程等重要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会商(协同)意见; (2)市政公用管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可提交“多规合一”平台协同(会商)意见; (3)试点项目(是指纳入本市“一会三函”改革试点范围,按相关工作流程推进的工程建设),应具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含附件附图); (4)交通疏堵项目,应提供市交通委员会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度交通疏堵工程项目计划、疏堵项目的实施方案(按道路级别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联审会商确定); (5)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包括老楼加装电梯、保温层、抗震加固、老旧管线更换或新增市政公用设施线路等,本市项目来源文件一般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年度任务计划文件;施工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具有必要的规划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等文件资料作为确定和申报绿地树木位置范围的依据; (6)其他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含附件附图【展开】 | |
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一般工程项目应提供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有效期一般为2年;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1)本市重点项目(含中央和驻京部队及市政府投资年度重点工程等重要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会商(协同)意见; (2)市政公用管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可提交“多规合一”平台协同(会商)意见; (3)试点项目(是指纳入本市“一会三函”改革试点范围,按相关工作流程推进的工程建设),应具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含附件附图); (4)交通疏堵项目,应提供市交通委员会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度交通疏堵工程项目计划、疏堵项目的实施方案(按道路级别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联审会商确定); (5)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包括老楼加装电梯、保温层、抗震加固、老旧管线更换或新增市政公用设施线路等,本市项目来源文件一般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年度任务计划文件;施工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具有必要的规划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等文件资料作为确定和申报绿地树木位置范围的依据; (6)其他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
(二)、属以下非建筑工程原因砍伐树木 | |||||||||
1、因绿化改造砍伐树木 | |||||||||
主管部门方案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因公共绿地绿化改造砍伐树木,提供市园林绿化局对改造提升方案的批准文件(含附图),其他绿地改造提升提供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对改造提升方案的意见;【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含附图【展开】 | |
2、因检疫性或其他严重病虫害砍伐树木 | |||||||||
检疫机构鉴定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因检疫性或其他严重病虫害砍伐树木,提供林木检疫机构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
3、因树木死亡、存在安全隐患砍伐树木 | |||||||||
基本证据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因树木死亡、存在安全隐患砍伐树木提供基本证据材料,包括:枯死树木照片、树木造成安全危害照片、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规定等,必要时需提供房屋或设施安全领域专业机构评估结果。【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
砍伐死亡的古树名木需具备古树名木死亡确认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因树木死亡、存在安全隐患砍伐树木提供基本证据材料,包括:枯死树木照片、树木造成安全危害照片、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规定等,必要时需提供房屋或设施安全领域专业机构评估结果。【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三、树木位置图 | |||||||||
(一)、属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改造项目 | |||||||||
1 | 占用绿地(树木)区域、绿化改造区域平面测绘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1. 一般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附图为底图,准确测绘标注占用绿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同时标清树木等植被位置、种类、规格、数量等;其他项目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文件附图或具备同等效力的相关方案附图为底图;测绘矢量数据随文本资料一并提交。 2.因绿化改造移植树木,需以批准文件附图为底图,测绘标注砍伐树木的点位、树种、规格等信息;项目范围测绘矢量数据随文本资料一并提交; 3.因树木存在安全隐患移植树木,应在平面图准确标注树木点位。【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附2000坐标系、shp格式矢量数据【展开】 |
(二)、非工程建设项目 | |||||||||
1 | 树木位置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1. 一般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附图为底图,准确测绘标注占用绿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同时标清树木等植被位置、种类、规格、数量等;其他项目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文件附图或具备同等效力的相关方案附图为底图;测绘矢量数据随文本资料一并提交。 2.因绿化改造移植树木,需以批准文件附图为底图,测绘标注砍伐树木的点位、树种、规格等信息;项目范围测绘矢量数据随文本资料一并提交; 3.因树木存在安全隐患移植树木,应在平面图准确标注树木点位。【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属工程建设,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绿化方案; 2.涉及树木枯死,病虫害砍伐树木的,应制定原地补栽计划;因树木原生长位置存在安全隐患砍伐树木的,可在周边选址补栽树木; 3.属绿化改造,应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实施方案。【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树木补栽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属工程建设,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绿化方案; 2.涉及树木枯死,病虫害砍伐树木的,应制定原地补栽计划;因树木原生长位置存在安全隐患砍伐树木的,可在周边选址补栽树木; 3.属绿化改造,应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实施方案。【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绿化改造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属工程建设,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绿化方案; 2.涉及树木枯死,病虫害砍伐树木的,应制定原地补栽计划;因树木原生长位置存在安全隐患砍伐树木的,可在周边选址补栽树木; 3.属绿化改造,应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实施方案。【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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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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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按事项受理要件标准查验各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送达“补齐补正通知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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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 5个工作日 | 区园林绿化局初审人员(上报时为审定人员) | 初审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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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个工作日 | 市或区园林绿化局审核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4)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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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市(区)园林绿化局首席代表(审定人员) | 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符合有效期限规定、符合相关规划和相关地方法规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申报审批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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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市或区园林绿化局制证人员 | 1、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市或区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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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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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3个月 |
无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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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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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对于砍伐树木事项,市、区园林绿化局如何划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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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京市绿化条例》,申报砍伐城市树木20株以下的,由区局受理审核或审批;20株以上的,由市局受理审核或审批。 |
2、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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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确认身份),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前来办理,但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出具。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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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