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00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盗窃电能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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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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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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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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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1条】【第1款】【第1项】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第31条】【第1款】【第2项】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第31条】【第1款】【第3项】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第31条】【第1款】【第4项】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第31条】【第1款】【第5项】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第31条】【第1款】【第6项】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41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