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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对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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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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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8XF211020752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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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受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受案登记表【展开】
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62条】【第1款】【第6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90条】【第1款】【第3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4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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