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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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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B2-06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201411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区06号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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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新康街甲1号1103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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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1091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109109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2014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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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公安部批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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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展开】 |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概况、申请配购、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配置理由、用途【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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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件(如选择快递申请,邮寄地址见各区受理地址,可拨打各区咨询电话) |
审查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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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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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配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 (3)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 (4)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审查; (5)具备计算机管理配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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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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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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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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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第十七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第十九条 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民用枪支(弹药)配购、配置批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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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购、配置枪支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概况、申请配购、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配置理由、用途等)(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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