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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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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民政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8688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14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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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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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110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200204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868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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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须现场审核现场办理。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2.提交材料齐全有效;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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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基金会法人签字、盖公章真实有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公章。【展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基金会会议纪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基金会法人签字、盖公章真实有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公章。【展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基金会章程(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基金会法人签字、盖公章真实有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公章。【展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基金会章程(适用于无业务主管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基金会法人签字、盖公章真实有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公章。【展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2.提交材料齐全有效;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签章有效,符合上述要求的当场受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当场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签章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签章有效,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核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核准。 |
审查标准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材料齐全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 | 1、基金会章程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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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基金会章程 | |
结果名称 | 基金会章程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基金会章程办理结果(样例).doc |
有效时间 | 再次核准章程前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展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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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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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章程核准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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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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