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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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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应是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 2.申请人固定的办公、检验检测工作场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业务,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 4.申请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5月修订) 及特定领域评审补充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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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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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21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1001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1338_07&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Fbanshi.scjgj.beijing.gov.cn%2Fportal%2Flogin%2Fent%2Fredirect.d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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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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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已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不再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时,属于主动申请注销。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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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动申请注销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2.明示获证单位名称、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主动注销原因、主动申请注销日期相关信息。【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已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不再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时,属于主动申请注销。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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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5月修订) 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2、申请人应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beijing.gov.cn)“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中完成用户注册,并按要求在线提交申请事项。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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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8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 | 提出许可、部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建议 |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5月修订)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对象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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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 | 准予许可、准予部分许可或不准予许可 |
审查标准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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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7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公告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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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公告 | |
结果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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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公告.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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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展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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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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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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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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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3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已经主动申请注销了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还可以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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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申请资质认定,按照首次申请办理,法律、法规有规定不允许重新申报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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