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11021011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 | ||
| 处罚的幅度 |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规范性文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7条】【第1款】【第2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展开】 |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