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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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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1496;(010)5557140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窗口咨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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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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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33011007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708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71496;(010)5557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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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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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再从事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应至少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不再从事原因说明、改变名称及经营范围等,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承诺书(不再从事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申请,现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我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2.我司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地方资产管理”字样,并相应变更经营范围。【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承诺书(解散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解散申请,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我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配合提供解散申请有关材料。 2.我司将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 3.清算结束后,我司将按照要求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要求:加盖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股东会决议(解散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关于解散的股东会至少包括两次决议:决定解散、成立清算组以及确认清算审计报告结果【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 | 股东会决议(退出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注:决定退出行业,名称中去掉“地方资管”字样,经营范围也要去除地方资管等相关业务内容。【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七 | 解散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应至少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解散原因说明,加盖地方资产管理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八 | 清税证明(解散适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要求: 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公司无欠税。【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九 |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清算公告截图(解散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要求:清算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截图/照片并加盖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 | 清算审计报告(解散适用)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清算审计报告由企业清算组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清算审计报告内容完整、合法,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清理完毕。 3.清算审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签字。【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授权代表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2. 授权代表(签字):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二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要求:加盖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三 | 债权债务清理文件处置方案及实施情况(退出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注: 1.提交真实、有效的公司现有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2.处置方案的实施情况,明确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无债权债务纠纷; 3.加盖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四 | 资产的文件资产状况证明(退出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注: 1.提供真实、有效的资产状况证明文件;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列明公司资产总额、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3.加盖公章。【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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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或进驻部门人员 | 材料合格,当场受理;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请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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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 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解散】1.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解散,应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银保监会相关规制和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要求; 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 【不再从事】 1.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不再从事,应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银保监会相关规制和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要求; 2.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不再从事,应当按照要求向市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地方资产管理”字样、相应变更经营范围,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或进驻部门人员 | 1、许可文件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许可文件 | |
结果名称 | 许可文件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批复文件(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十五届〕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多久能办完? |
---|
法定办结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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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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