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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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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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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85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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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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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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