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29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的沐浴、按摩场所设置完全封闭的包间或美容美发场所设置开放式以外的其他隔断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商品流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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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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