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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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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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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15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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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外来线索,经立案后,进行调查。【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立案经线索核实,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立案,不涉及违法的不予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确定违法行为人,对已立案的案件,由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展开】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展开】
取证为查明案情、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展开】--【展开】
告知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展开】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0条】【第1款】【第9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第36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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