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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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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用工单位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进场前培训; 3、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相关符合以下规定:(来源: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来源: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来源: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来源:④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并报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用工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工人进场前培训,并相关符合以下规定:(来源: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来源: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8036;(010)891501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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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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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8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8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8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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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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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展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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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总承包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填报信息真实准确的予以通过;信息填报错误的予以驳回 |
审查标准 1、用工单位已按要求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进场前培训。【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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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信息填报真实准确的由总承包单位予以确认通过 |
审查标准 1、经审核无误,完成备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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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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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 | |
结果名称 | 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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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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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7)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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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市〔2009〕61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使用和公示制度。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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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04]1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备案可以选择网上备案或书面备案。网上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书面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等材料送市建委,市建委再将工程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备案。备案仍按上款所述方法进行。 第十条 企业使用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务工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项目。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情况也必须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项目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三千人以上,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三千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在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人员。 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五百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五百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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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10〕9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为提高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引导劳务作业人员增强自主、依法维权意识,规范各单位培训行为,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自2010年3月开始,通过集中培训或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组织培训,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80%以上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 工作方式 (一)政府制定标准,企业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编写统一教材、试卷,用工单位可采用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等多种形式,根据统一的试卷组织考核。 (二)用工单位应在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前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场作业。劳务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三年内可不再参加培训。 (三)考核信息与实名制管理相结合。劳务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信息将录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分包合同和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作为实名制管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工作职责分工 (一)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编写和拟定培训教材并建立试题库,指导各省驻京建管处审定、上传考核信息,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督导所属企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在日常劳务检查中加大对普法维权培训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 (二)区县建委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业进京务工人员的普法维权教育培训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本区(县)属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要求。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负责组织本省进京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教育培训管理政策和要求,负责审核所属企业劳务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上传信息,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做好所属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的普法教育培训工作。 (四)各大集团(总公司)应当确保本企业在施工程项目使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全员经过普法维权培训并考核合格。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是落实普法维权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劳务企业上传考核合格信息,加强对在施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负责普法维权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按照人员实名制备案的要求,在办理实名制备案的同时上传考核合格信息,并留存全部书面培训记录材料备查。 四、培训内容 (一)学一本书(《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教材》) (二)看一张教学光盘(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务工常识) (三)考一张试卷(普法维权知识试卷)。 五、实施步骤 (一)编写教材、建立题库:建管中心编写和拟定培训教材、光盘并建立试题库。 (二)领取、分发教材光盘:各省驻京建管处到建管中心领取培训教材、光盘,并负责将培训教材、光盘分发到所属企业;无省驻京建管处劳务企业直接到建管中心领取培训教材、光盘。 (三)培训考核:劳务企业按照培训教材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在试题库中抽取试卷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并留存考试试卷备查。 (四)上传信息:劳务企业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 (五)信息审核:各省驻京建管处对照试卷,对所属企业上传信息进行抽查,予以核实。 (六)办理备案:通过各省驻京建管处审核的,企业可持加盖省驻京建管处公章的花名册前往建管中心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普法维权培训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劳务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稳定的大事来抓,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全员参加普法维权培训。 (二)市区建委加强对普法维权培训工作的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市在施项目的普法维权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区县建委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工地劳务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进场施工的,依据相关规定记录企业行为并予以处理。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严格审核本省建筑施工企业所属人员培训情况,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同时切实做好对本省建筑施工企业普法维权培训的服务工作。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核实劳务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确保本企业在施工程项目使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全员经过普法维权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劳务企业应当确保所属人员全员参加培训、考核,同时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年组织不少于三次的集中普法维权培训。【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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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19〕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展开】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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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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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20〕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和加强用工管理,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采集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即劳动力管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建筑用工企业是指直接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管理;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在京各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将实施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各施工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接受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核实与更新,并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对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建筑用工企业应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负责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实名制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各类信息通过施工项目,由建筑用工企业采集,总承包企业上报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并形成建筑工人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第九条 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联系电话、工种、文化程度、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岗位技能证书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条 人员从业信息包括:个人受聘企业记录、个人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记录、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良好行为记录、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个人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个人所参建的项目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个人所参建项目获奖励信息由市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系统获取相关信息;个人获得省市级以上及用工单位奖励的信息,由建筑用工企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个人采用极端形式胁迫用工企业,或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规定相关情形的信息。涉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经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认定事实清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移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记入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章 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考勤设备,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项目,可使用移动式考勤机,或采用设置电子围栏等方式实施。 项目考勤信息通过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上报,各建筑用工企业对本企业考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总承包企业对项目考勤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企业负责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该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主账户建立后,本项目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按照项目合同建立相应子账户,总承包企业负责主账户维护,建设单位和分包企业负责各自子账户的维护。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应在总承包企业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后,建立监理企业的子账户,负责自身子账户的维护。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用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指导、督促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一)允许未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施工现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 (二)允许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 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上传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不实的,或不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建筑工人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的; (六)未按规定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主账户和子账户的。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将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上传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登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落实实名制管理到位且连续两年未发生劳务费和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信息;非履职需要,不得查询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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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监发〔2021〕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并报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工作范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合同、协议和农民工登记记录情况表交予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情况纳入监理月报内容。 第二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降低50%的缴存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在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用工备案之后,施工人员有增减,如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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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请查看办事指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点击办事指南,链接到“首都之窗”网站,查看“对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进行备案”事项的子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用工施工人员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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