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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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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用工单位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进场前培训; 3、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相关符合以下规定:(来源: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来源: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来源: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来源:④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并报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用工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工人进场前培训,并相关符合以下规定:(来源: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来源: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普法维权培训,并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8036;(010)891501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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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101408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88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8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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