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0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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