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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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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市消防救援总队
110000000000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进行强制执行

北京市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70436211034700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运行系统:

咨询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办理信息

法定办结时限: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所属机构: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展开全部

立案

办理步骤:立案

审查标准: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办理结果:立案审批文书

处理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审查标准: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办理结果: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1.问:投诉监督电话?

答:(01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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