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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742603767K2000170102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第四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八)职能转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推动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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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市应急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 市应急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 市应急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市应急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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