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配置(含新增配置、报废更新、接受过户、捐赠后更新)救护车,应当在征求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配置审查。审查程序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查同意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查结果同时函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部门;不予同意的,通知申请单位。(来源:《<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280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北京地区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2021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2021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2021004000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beijing.gov.cn/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7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须在申报审批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经现场审核无误后即可带回。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需加盖单位公章、无缺项【展开】 |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2〕280号);【展开】 | http://wjw.beijing.gov.cn/填报,并下载A4纸打印【展开】 |
二 | 申请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件名称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2〕280号);【展开】 | 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
三、申请机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件名称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展开】 | 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
(二)、申请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还应提交 | |||||||||
1 | 上级独立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件名称与申请表名称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展开】 | 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
两者隶属关系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核实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2〕280号);《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号)【展开】 | 【展开】 | |
四、提交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本人的 | |||||||||
(一) | 医疗机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委托单位为医疗机构,受委托人为自然人 2、医疗机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准确 3、自然人信息填写准确,并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9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须在申报审批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经现场审核无误后即可带回。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接收。材料不齐全,不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符合《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2〕280号)第三章配置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发受理通知书,不齐全,不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北京地区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通过,发救护车配置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
审查标准 符合《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2〕280号)第三章配置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关于配置救护车审查意见的函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关于配置救护车审查意见的函 | |
结果名称 | 关于配置救护车审查意见的函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救护车配置审查意见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医字〔2012〕28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救护车的审批登记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救护车配置标准、开展救护车配置审查等管理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表并盖章? |
---|
需要。 |
2、医疗机构配置救护车的床位数量要求是多少? |
---|
依据《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2]280号)》第十二条规定:(一)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10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二)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配置1辆救护车。 (三)编制床位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普通型救护车,但总数不超过4辆。 (四)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可配置1-2辆救护车。 (五)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