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11061700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水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行政检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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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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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
检查方案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展开】 | |
决定 | |||
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 |
决定 | --【展开】 | --【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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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