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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对在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禁遛区遛犬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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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在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禁遛区遛犬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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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8XF211020737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的幅度 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名称 公安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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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受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受案登记表【展开】
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8条】【第2款】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第29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4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11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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