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10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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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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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外来线索,经立案后,进行调查。【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立案 | 经线索核实,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立案,不涉及违法的不予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确定违法行为人,对已立案的案件,由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材料。【展开】 | |
取证 | 为查明案情、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展开】 | --【展开】 | |
告知 | 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会。【展开】 | 处罚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经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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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2号(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3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第23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23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