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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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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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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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5条】【第1款】【第1项】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第29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订)》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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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3条】【第2款】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59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