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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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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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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0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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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5条】【第1款】【第1项】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第29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订)》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订)》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3条】【第2款】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59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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