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2100000400018808L2110691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震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震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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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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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展开】 |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国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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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