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第十六条第一款: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岛103玻璃房【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咨询台【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12902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012902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012902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岛103玻璃房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更改拍摄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审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函依照模板完整填写。【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文物保护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依照模板完整填写。2、预案中各方面是否真的做到了对文物的保护。【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展开】 | 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文物保护预案、专项防火安全预案、专项安全保卫方案、大型活动人流控制和疏导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盖公章【展开】 |
三 | 管理使用单位与主办方签订的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同意提供场地。2、协议要明确双方在文物安全方面的责任。3、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展开】 | 包含双方文物安全责任书和同意提供场地的内容;加盖公章【展开】 |
四 | 活动总体方案及活动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提供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2、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展开】 | 提供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展开】 |
五 | 利用全国重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审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2.法人签字或盖章选其一【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并刻成光盘一式两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更改拍摄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利用全国重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利用全国重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利用全国重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的批复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举办XXX活动的批复(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在批复局办活动的时间内有效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发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更改拍摄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拍摄单位和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利用全国重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审批事项时限是多长时间? |
---|
自2021年1月1日起大型活动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件,即来即办。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