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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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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2.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3.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4.申请主体应为北京市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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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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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121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1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1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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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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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使用A4纸打印。表格须加盖公章。表格填写完整,准确,公章清晰可辨。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需要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点击进入该事项,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二、资质情况 | |||||||||
(一)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A4规格纸张,等比例复印,加盖公章,材料应清楚、整洁。【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展开】 |
(二)、企业如拟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 | |||||||||
1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A4规格纸张,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章清晰可辨。委托对象及委托事项内容明确。【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展开】 |
三 | 企业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包括:经营规模、效益等综合指标评价在北京市药品经营行业中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具有药品配送能力,已建立现代物流体系,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北京市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企业布局图(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第二类精神药品所在相应位置);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机构(人员)的设置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专门人员情况;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和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专门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术职务情况简介。 3、使用A4规格纸张,加盖公章,材料应清楚、整洁。【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经营规模、效益等综合指标评价在北京市药品经营行业中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具有药品配送能力,已建立现代物流体系,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北京市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企业布局图(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第二类精神药品所在相应位置);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机构(人员)的设置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专门人员情况;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和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展开】 |
四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填写完整、准确、清晰。2、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展开】 |
五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2.清晰完整,加盖公章,A4纸打印。【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展开】 |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2.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3.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4.申请主体应为北京市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8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和首席代表 | 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5.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6.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7.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8.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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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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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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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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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经营何种药品需要办理本事项? |
---|
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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