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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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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2.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3.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4.申请主体应为北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 5.仅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一、二类)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取消,在本市其他区域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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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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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13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3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3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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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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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 |||||||||
(一)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二维码编号应与受理系统匹配; 2.表格中项目内容应填写齐全; 3.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4.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需要登录“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点击进入该事项,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二) | 申请人合法资质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包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展开】 |
(三) | 拟开展诊疗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展开】 |
(四) | 人员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放射性药品科室人员简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技术职务、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经历。 2、内容真实准确,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使用放射性药品科室人员简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技术职务、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展开】 |
(五) | 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目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展开】 |
(六)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展开】 |
(七)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时提供【展开】 |
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证 | |||||||||
(一)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二维码编号应与受理系统匹配; 2.表格中项目内容应填写齐全; 3.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4.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申请人需要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二) | 申请人合法资质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包含:《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正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展开】 |
(三) | 本许可周期内放射性药品购进、使用、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展开】 |
(四)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展开】 |
(五)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准确,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时提供【展开】 |
(六)、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延续时许可证证面信息有变更的,可一并提出 | |||||||||
1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二维码编号应与受理系统匹配; 2.表格中项目内容应填写齐全; 3.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4.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展开】 | 申请人需要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按照受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和首席代表 | 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具体要求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 第四款 许可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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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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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修订)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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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到期需要换证吗? |
---|
需要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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