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H9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执法文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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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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