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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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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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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H9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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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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