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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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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需手写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加盖红章; 2.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3.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表格中所列信息应与后附材料所涉内容保持一致; 4.申请主体应为北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 5.购买主体和用途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6.购买单位具有相应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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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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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212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000172125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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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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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科研、教学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含对照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二维码编号应与受理系统匹配; 2.表格中项目内容应填写齐全,“药品批准文号”可空项; 3.“购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应与证照信息一致。若提供供应方资质文件,“供应单位名称”应与供应方资质文件一致; 4.法定代表人应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字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委托他人代签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明确代签事项范围及有效期; 5.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 6.符合受理条件。【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申请人需要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http://xzsp.yjj.beijing.gov.cn/bfdaww)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展开】 |
二 | 合法开业资质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购买方,医疗机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科研教学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生产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展开】 |
三、用途数量支持性材料 | |||||||||
(一) | 确认购买方合法用途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展开】 |
(二) | 购买数量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数量依据及相应计算或产生过程【展开】 |
四、购买方管理情况 | |||||||||
(一) | 设施设备相关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展开】 |
(二) | 购买方相应管理制度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展开】 |
(三)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方安全保卫部门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受理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展开】 |
五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展开】 | 包含: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申请人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5.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用于装订); 6.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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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8个工作日 | 进驻人员和首席代表 | 符合标准的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1.购买主体和用途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2.购买单位具有相应购进、保管、发放、使用、销售、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仓储设施、安全保卫设施。^【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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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特殊药品一次性购用证明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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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特殊药品一次性购用证明 | |
结果名称 | 特殊药品一次性购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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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特殊药品一次性购用证明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三个月 |
无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本事项受理范围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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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含对照品) |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按照哪个事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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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照本事项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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