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46105829M211027052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未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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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市政府令〔2012〕第24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4条】【第1款】【第3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第25条】【第1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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