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04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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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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