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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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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在本市依法执业注册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 1.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 2.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 3.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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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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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14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jy.cnnursys.cn/home/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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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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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在线实时备案。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可携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到已备案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打印证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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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登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护士电子化注册”栏目,进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 |||||||||
(一) | 护士执业机构备案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内容完整【展开】 | 《护士条例》【展开】 | 在线提交备案信息【展开】 |
二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内容完整; (2)签字清晰,加盖公章【展开】 | 《护士条例》【展开】 | 非本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在线实时备案。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可携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到已备案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打印证书。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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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备案 |
审查标准 内容完整。在本市依法执业注册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1.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 2.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 3.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备案 |
审查标准 内容完整。在本市依法执业注册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1.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 2.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 3.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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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备案 |
审查标准 内容完整。在本市依法执业注册后,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1.更换主要执业机构的; 2.增加其他执业机构的; 3.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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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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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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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护士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5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20〕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下放后审批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备案需要到现场办理吗 |
---|
不需要到现场办理。在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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