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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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来源:《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材料要求: 1.申请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A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57;(010)89150056;(010)8915026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一层A区16、17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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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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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210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1002A7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120.52.185.43/whsp/xzShow.do?show=sqrhome&ref=allsq&slqy=110000 电话查询:(010)89150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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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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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申请 | |||||||||
(一) | 文化审批事项注销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申请后,请将证书原件提交到审批机关,收到您提交的证书原件后,我们将受理审批。【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三) | 委托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交并且粘贴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领取新批准文件时,请同时先交回原许可文书原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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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的予以收件,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收件。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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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并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扫描上传;3.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为一份,扫描分辨率控制在100dpi、灰度扫描模式、pdf格式,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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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审查标准,批准的,予以注销;不符合审查标准,不予批准。 |
审查标准 (1)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3)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应由内地方控股。(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要求。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5)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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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部门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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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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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本)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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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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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732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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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函〔2021〕10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通州文化旅游区,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展开】 |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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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文化部市场司函〔2012〕19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提供者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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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备:(一)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含有“文艺表演”)。 (二)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三)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内地经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 (五)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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