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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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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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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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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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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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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1592000104002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2.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针对我委政务服务事项,在《行政许可法》法定办理时限基础上对审查与决定环节办理时限按照本市压减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工作要求进行压减。(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737;(010)89150738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行使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计算,下同)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低于5000吨标准煤(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申报材料在规定有效期内;申请材料的项目名称与节能报告名称一致,且有效期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的项目名称与节能报告名称一致,且有效期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申报材料在规定有效期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企业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
5.节能报告审查合格,包括:依据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办理结果: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申报材料在规定有效期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企业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
5.节能报告审查合格,包括:依据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办理结果: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信息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http://project.fgw.beijing.gov.cn/zwfwpt其他:undefined

一、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信息

结果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信息

结果样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信息(审批结果样本).pdf

有效时间:

两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发改规〔2017〕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节能减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1.问:建设单位办理节能审查意见的时间要求?

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问:我们的项目能耗很小,还需要做节能登记吗?

答: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3.问:我们的项目需要做节能审查吗?

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6号),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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