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受理条件 |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按要求签字盖章。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
||
| 基本编码 | 00013211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3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59;(010)55565355;(010)89150035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申请理由是否充分。【展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展开】 |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共享不成功的,还请提交【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符合审查要求进入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予以退回 |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符合审查要求决定通过,并报总局审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受理。 |
审查标准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制证 | 3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2、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
无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
| 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 有效时间 | 三年 |
|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 |
| 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条件 |
|---|
|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