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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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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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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市广电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按要求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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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按要求签字盖章。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2113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13000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59;(010)55565355;(010)89150035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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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申请理由是否充分。【展开】《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展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共享不成功的,还请提交【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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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5个工作日申请人/

    审查标准

    1.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合格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3个工作日审批人员符合审查要求进入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予以退回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3个工作日首席代表符合审查要求决定通过,并报总局审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受理。

    审查标准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来源:《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37号)【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3个工作日制证人员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2、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结果名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三年
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结果名称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三年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1997〕2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展开】

是否收费:

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条件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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