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3、区级园林绿化部门在申请表指定位置出具明确意见并盖章; 4、养殖场建场位置、必需设施建设、防疫及防逃逸要求应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关于印发〈黑熊繁育利用技术规范〉等标准的通知》(护动函[2018]102号)中对应物种的人工繁育技术标准; 5、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6、涉及红腹锦鸡可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64219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19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19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小黄庄北街1号一楼信访办公室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40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提供2套,区级审核后留存1套,复印件加盖公章,纸制材料使用A4纸,电子版使用jpg或pdf格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使用正确表格,有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签字及盖章;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填写日期,申请单位名称与签字或印章内容一致; 3、表格其他内容填写完整; 4、与材料递交人核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区园林绿化局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展开】 |
二、申请人身份说明文件 | |||||||||
(一) | 营业执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营业执照各项信息应与申请单位所提交一致,如有有效期需在有效期内。【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项信息应与申请单位所提交一致,如有有效期需在有效期内。【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三、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 | |||||||||
(一)、申请人直接具有使用权的 | |||||||||
1 | 人工繁育场所的土地及固定设施产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土地和固定设施为自有时,提供产权文件; 2.土地和固定设施非自有时,提供产权方租赁协议或合同,其内须明确产权方同意土地和固定设施用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 3、涉及多次转租时,提供全部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提供产权文件或与村集体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展开】 |
(二)、申请人间接取得使用权的 | |||||||||
1 | 人工繁育场所的土地及固定设施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土地和固定设施为自有时,提供产权文件; 2.土地和固定设施非自有时,提供产权方租赁协议或合同,其内须明确产权方同意土地和固定设施用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 3、涉及多次转租时,提供全部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提供与出租方之间的租借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文件或出租方与村集体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展开】 |
四 | 从事人工繁育具备的各项条件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须分以下章节详述有关内容: (1)固定场所和必需的繁育设施说明文件; (2)养殖场所平面图(各种动物养殖区、兽医室、消毒间、隔离间等设施位置;养殖场所与周边饲养场、居民区、主要公路、铁路的距离); (3)防逃逸措施以及防逃逸设施的安全性说明; (4)防疫设施、设备、消毒用品等情况说明; (5)饲料来源情况。【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文件 | |||||||||
(一)、从合法养殖单位引入时 | |||||||||
1 | 动物引种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合同或协议内应包含申请所涉及物种,后附出售方有关物种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动物引种意向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合同或协议内应包含申请所涉及物种,后附出售方有关物种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进口时 | |||||||||
1 |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应为由境外缔约方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文件中应包括申请涉及物种的种类及数量;【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收容救护时 | |||||||||
1 | 收容救护处理文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收容救护处理文书中应包括申请涉及物种的种类及数量。【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从野外猎捕时 | |||||||||
1 | 特许猎捕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所申请的物种和数量应符合猎捕证批准内容。【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无猎捕证的提供同意猎捕的批准文件【展开】 |
六 | 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的确认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繁育技术人员名单,包括相关从业履历概述; 2、兽医人员任职资格文件包括与兽医相关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 3、劳动合同或聘用说明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相关专业兽医人员任职资格文件及劳动合同或聘用说明【展开】 |
七 | 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说明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仅在已有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增加人工繁育物种种类时提交【展开】 |
八、是否涉及红腹锦鸡的告知承诺制办理 | |||||||||
(一)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承诺部分,申请人要手工填写。 2.加盖公章【展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提供2套,区级审核后留存1套,复印件加盖公章,纸制材料使用A4纸,电子版使用jpg或pdf格式。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写日期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人员 | (1)能当场受理 或者通过补正达到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完成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出具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依据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野生动物种源、防止动物逃逸、防疫措施和设施;2、分审核和复审两个环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评审专家 | 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 |
审查标准 依据养繁殖场所处位置、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野生动物种源、防止动物逃逸、防疫措施和设施等情况研提评审意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出具决定意见 |
审查标准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和管理技术、应急预案。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核发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核发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核发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个人是否能申请养殖 |
---|
根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人工繁育许可证服务对象不包括自然人(个人)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