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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举办涉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4004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设定依据: | |||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
|---|---|---|---|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528号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
| 1、举办涉台营业性演出申请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 2、涉台营业性演出变更申请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 3、涉台营业性演出取消申请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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