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举办涉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4004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以及外国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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