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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306328148H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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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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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市广电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来源:《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四)编剧授权书;(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七)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来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注册地址位于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无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注册地址位于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之外的电视剧制作机构,需按法定程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来源:《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1921〕7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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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来源:《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四)编剧授权书;(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七)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来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注册地址位于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无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注册地址位于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之外的电视剧制作机构,需按法定程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来源:《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1921〕7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2101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1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1002A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综合窗口,二层A、B岛综合窗口和三层B岛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035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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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材料需要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涂改处应加盖公章。 3.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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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申请表(总局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与官网提供的模板一致,填写信息准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主创人员国籍、工作单位必填,没有工作单位的填“无”;演员须填4位)【展开】
编剧授权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被授权人、授权人身份要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上的一致; 2.内容清楚。【展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展开】
申请机构与主创人员(含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内容清楚、要素齐全; 2.人员情况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上填写一致。【展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展开】
电视剧制作资金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与官网提供的模板一致,填写信息准确,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展开】
五、如果采用告知承诺办理方式,需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告知承诺书》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按照告知承诺书的模版要认真、仔细、不得有涂改。【展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材料需要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涂改处应加盖公章。 3.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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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5个工作日申请人清晰准确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四)编剧授权书;(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七)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来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注册地址位于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无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注册地址位于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之外的电视剧制作机构,需按法定程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来源:《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1921〕7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四)编剧授权书;(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七)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来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注册地址位于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无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注册地址位于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之外的电视剧制作机构,需按法定程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来源:《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1921〕7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4个工作日审查环节工作人员符合审查条件的,进入决定环节;不符合的退回

    审查标准

    1. 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四)编剧授权书;(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七)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来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注册地址位于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无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注册地址位于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之外的电视剧制作机构,需按法定程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来源:《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1921〕7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4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根据审核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拟制决定书,如果不合格退回呈报单位。

    审查标准

    1.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四)编剧授权书;(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七)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来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订)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注册地址位于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无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注册地址位于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之外的电视剧制作机构,需按法定程序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来源:《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1921〕7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3个工作日进驻部门制证人员
    发证2个工作日发证窗口工作人员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结果名称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jpg
有效时间一年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依据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事新闻节目、综艺节目、纪录片、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剧、网络剧片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下称“节目”)的制作、发行等制作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纪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专门从事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制作经营等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机构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电视剧制作活动的,还应当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规定。
【展开】

是否收费: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有效期时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有效期由180日延长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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