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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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人员需在学历、专业、执业资格、职称、从业年限等符合产前诊断人员能力要求;提交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一、收件: 1.申请方须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单位意见中,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可从网上下载,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 3.“原件1份仅供查验”者,可用查验复印件代替查验原件。 4.医师必须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实验室人员(无医师执业证书人员)需提交1寸近期免冠照片,背面写清姓名。 6.初级职称医师没有职称证者,可用医师执业证书代替。 二、受理: 1.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遗传病咨询相关临床工作经验。 2.从事产前咨询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3.从事儿科诊疗活动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儿科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4.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 5.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6.医师执业证书的主执业地点需与考核审批表中执业机构名称相一致。 7.法律法规知识及专业理论、基本操作考核记录完整,有主考人员签名。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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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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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j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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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ylba.wjw.beijing.gov.cn/wssb/index/reqToWorkItemShowLogin.actio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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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1份。【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须先“网上申报”并提交后打印,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展开】 |
二 | 一寸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本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标记姓名。【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无医师执业证书人员提交【展开】 |
三、证件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身份证在有效日期。2、复印件需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3、复印件可代替原件查验。【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真实有效。2、参加定考。3、提供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原件仅供加注审批结论【展开】 |
(三) | 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证书真实有效。2、复印件可代替原件查验。【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展开】 |
(四) | 申请人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证书真实有效。2、复印件可代替原件查验。【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展开】 | 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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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齐全,同意接收;2.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 |
审查标准 按照提交材料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者,可用复印件代替)。【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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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信息中申请人学历、专业、执业资格、职称、从业年限等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同意受理;2.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根据《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人员需在学历、专业、执业资格、职称、从业年限等符合婚前保健服务的人员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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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条件,同意审批;2.不符合条件,审批不通过。 |
审查标准 予以审批的条件:1.材料齐全; 2.人员条件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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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信息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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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信息 | |
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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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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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2017年第一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展开】 |
【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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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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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妇字〔2002〕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二)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2.人员要求: 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须具备大专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应具有妇产科、外科、内科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具有优生遗传、生殖医学等多学科知识,能运用人际交流技巧,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进行咨询指导。 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2)从事女性婚前医学检查、男性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必须是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同性别执业医师;从事内科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并具备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从事婚前卫生咨询的医师必须是具备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应具有一定的经验,必须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4)从事婚前卫生指导的健康教育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5)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专业学历,具备检验师以上技术职务。 (6)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护士,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 (7)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卫生专业人员必须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培训及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3.人员的配备 (1)婚前医学检查科的在编在岗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不得少于4人,主检医师不得少于2人。 (2)婚前医学检查科的负责人须由从事临床专业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执业医师承担。【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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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是否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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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需每三年校验一次。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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