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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首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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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市广电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一、审批要求   (一)申请条件: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二)申请材料:许可证申请表、业务申请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材料和主要人员情况等(参照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业务范围: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及实际情况,可申请的业务范围为: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3.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4.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5.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各省局根据申请单位申请及审核情况在以上业务范围内审批。第一类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第七项,第四类第一项服务内容,仅限本地节目(需要在许可证上注明:“限持证机构对应行政区域相关的内容”)。(四)审批时限:各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同意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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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首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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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核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核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一、审批要求   (一)申请条件: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1.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9.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二)申请材料:许可证申请表、业务申请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材料和主要人员情况等(参照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业务范围: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及实际情况,可申请的业务范围为: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3.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4.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5.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各省局根据申请单位申请及审核情况在以上业务范围内审批。第一类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第七项,第四类第一项服务内容,仅限本地节目(需要在许可证上注明:“限持证机构对应行政区域相关的内容”)。(四)审批时限:各省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同意的,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32120003 事项编码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20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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