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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对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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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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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62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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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25403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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