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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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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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直辖市权限)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063W2000118260001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第六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注销(直辖市权限)市交通委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直辖市权限)市交通委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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