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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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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 工程设计概算;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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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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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105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05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层A区103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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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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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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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是否包括申请修缮的文物名称、保护级别、位置、管理使用单位名称、产权单位名称、现状情况、以往相关审批情; 2、盖章纸质版1份,扫描盖章电子版。电子版须与纸质版在内容及盖章上一致。【展开】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展开】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以附件形式提交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信息【展开】 |
二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和工程设计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盖章纸质版设计文本3份,盖章纸质版工程设计概算3份(概算视情况而定,非必要),扫描盖章电子版。电子版须与纸质版在内容及盖章上一致。 2. 如申报【省保审批】,经我局委托北京市文物保护事务中心评审,暂不同意所报方案时,需要申报单位根据我局意见修改后,再次申报【省保审批】。申报时,文本中需要有上次北京市文物局的修改意见批复文件,以及对应修改意见作出的修改说明。 3. 三份纸质文本均需要在以下位置加盖章: a. 扉页:单位公章 b. 第二页(资质页):单位公章,甲级资质方章,项目负责人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章及证书复印件 c. 文本目录页:单位公章,甲级资质方章 d. 图纸目录页(包括现状、修缮、及其他补充部分小类):单位公章,甲级资质方章 e. 图纸中的总图页(包括现状、修缮、及其他补充部分小类)(没有总图的盖在第一张图纸): 单位公章,甲级资质方章。【展开】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展开】 | 加盖单位公章,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历史沿革、保存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现状照片;保护工程方案、工程预算书、相关技术文件;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例尺;总平面1/500比例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例尺;斗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例尺。上述各类图样,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方案设计及技术设计图,除有特殊要求外,可按照各建筑工程设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办理。【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等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pdf形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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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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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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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方案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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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方案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方案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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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方案的批复(审批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文物修缮工程设计单位是否要求有设计资质? |
---|
现在无要求。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也可自行编制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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