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123001000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设定依据: |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2017年第一次修订) |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展开】 | ||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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