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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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受理人员优先审查申请事项职权范围是否正确,其次根据事项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是否制式;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正确。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70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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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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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18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2018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2018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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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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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畜禽(蚕)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填写完整 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 2.符合法定形式 3.无缺页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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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受理人员优先审查申请事项职权范围是否正确,其次根据事项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是否制式;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正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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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备、内容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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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畜禽(蚕)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审批意见 | 1、畜禽(蚕)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表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畜禽(蚕)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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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 |
无
畜禽(蚕)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表 | |
结果名称 | 畜禽(蚕)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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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畜禽(蚕)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表.pdf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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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展开】 |
【部门规章】蚕种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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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蚕种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新选育或者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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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规定: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张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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