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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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2.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3、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4、各材料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5、材料符合要求,决定予以进行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进行登记。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33243;(010)555332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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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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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31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485U20001331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485U20001331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体育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33243;(010)55533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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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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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应用A4纸打印; 2.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枪支管理规定(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3.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4.申请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内容: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枪支管理规定(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展开】 |
二 | 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 1.照面清晰完整;执照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自备 3.材料需按照A4纸格式打印【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展开】 |
三 | 射击场地所有权文件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不动产权证: 1、材料原件由规自部门提供,申请人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 2、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 3、产权方名称及信息内容与实际业务申请方一致 4、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展开】 |
或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租赁协议: 1、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由A4纸打印 2、材料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3、租赁协议中所填写的内容要完整、准确,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4、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展开】 | |
四 | 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有公安机关公章;【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所在区公安局出具【展开】 |
五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单位法人证书要求: 1、名称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所提交法人证书副本电子版要求有申请机构盖章【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展开】 |
六 |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要求: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复印件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展开】 |
七 | 射击场地合格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有公安机关公章;【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所在区公安局出具【展开】 |
八 | 所在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射击学校(单位)涉枪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所在行政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2.核对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展开】 |
九 | 所在单位出具的射击学校(单位)涉枪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本学校(单位)出具的,是否加盖公章;【展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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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不属于体育局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受理。需补正材料的,补齐材料方可受理。 |
审查标准 1.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2.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3、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4、各材料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5、材料符合要求,决定予以进行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进行登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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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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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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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北京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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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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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展开】 |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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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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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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