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一)由网约车平台负责办理 (二)个人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车辆所有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运营协议,且驾驶员与平台公司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四)驾驶员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证件合法、有效 (五)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需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延续注册: (一)由网约车平台负责办理 (二)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件,且证件合法、有效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个人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车辆所有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五)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运营协议,且驾驶员与平台公司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 (一)由网约车平台或驾驶员负责办理 (二)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件,且证件合法、有效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7180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718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718009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内容填写齐全 2.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展开】 | 【展开】 |
二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应与申请表格(线下申请)或网上填报信息(线上申请)一致;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展开】 | 【展开】 |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驾驶员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应与申请表格(线下申请)或网上填报信息(线上申请)一致;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二)、)3年以上未注册上岗的,需提交 | |||||||||
1 | 该驾驶员已完成继续教育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三)、个人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提交 | |||||||||
1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内容需包含:签订协议的平台公司为驾驶员购买保障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的表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四)、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提交 | |||||||||
1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协议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3.协议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出租汽车企业(平台公司或巡游车企业)与驾驶员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内容需包含:签订协议的平台公司为驾驶员购买保障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的表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延续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应与申请表格(线下申请)或网上填报信息(线上申请)一致;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人近期两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照片数量与申请补办该证数量一致,规格符合要求。【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三)、个人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提交 | |||||||||
1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内容需包含:签订协议的平台公司为驾驶员购买保障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的表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四)、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提交 | |||||||||
1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协议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3.协议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出租汽车企业(平台公司或巡游车企业)与驾驶员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内容需包含:签订协议的平台公司为驾驶员购买保障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的表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
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应与申请表格(线下申请)或网上填报信息(线上申请)一致;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二)、合同未到期的,需要提供 | |||||||||
1 | 驾驶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说明材料(含协议、仲裁文书和司法裁判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线下及快递申请的,市级综合窗口出具《接件通知书》;本市其他区级交通运输部门代接件的,出具《收件代办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线上申请: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写相关数据;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上传材料。二、线下及快递申请: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一、《受理通知书》;二、《补正通知书》;三、《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材料;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一)由网约车平台负责办理 (二)个人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车辆所有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运营协议,且驾驶员与平台公司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四)驾驶员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证件合法、有效 (五)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需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延续注册: (一)由网约车平台负责办理 (二)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件,且证件合法、有效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个人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车辆所有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五)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运营协议,且驾驶员与平台公司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 (一)由网约车平台或驾驶员负责办理 (二)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件,且证件合法、有效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二、《不予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网约车驾驶员均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合法有效 2.个人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所有人已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且合法有效 3.当驾驶员注册登记个人车辆时,登记车辆的所有人与注册驾驶员为同一人,且登记车辆与该平台建立了绑定关系 4.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已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且出租汽车企业(平台公司或巡游车企业)已与驾驶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5.当驾驶员注册登记出租企业车辆时,登记车辆已与该平台建立绑定关系,驾驶员未绑定其他车辆,且登记车辆最多绑定2名驾驶员 6.网约车驾驶员多平台注册,应符合以下规则: (1)平台通过注册与驾驶员建立绑定关系; (2)平台通过车辆建档发证或车辆信息变更与车辆建立绑定关系; (3)平台只能为本平台已建立绑定关系的车辆登记人员注册信息。 7.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延续注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件,且处于已注册状态 2.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件,且处于已注册状态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已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的信用、违法违规等情况(如存在不履行交通行业行政处罚、监管要求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告知承诺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交通信用等级评价低等情况),可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慎性参考【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5、备案类:准予备案通知书(市级).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0〕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展开】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0〕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 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 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哪些情况下不予延续注册? |
---|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