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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688350606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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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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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6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依据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7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13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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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六 二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七 一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 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 一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十三 一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十三 二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六十一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九十五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二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六十三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展开】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十三 一 四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二十三 一 六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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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宏安街2号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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