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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
11110000000027174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备案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2300001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23000
0
550bb664-744e-4edd-802e-d8b0a815002c
8f196f04-6b9f-4b8f-ae0d-13bb54c0838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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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需使用国家局系统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现场以提供导办服务形式实现)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需使用国家局系统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现场以提供导办服务形式实现)
第七十九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 (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 (三)药品分包装;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境外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分包装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发布。(来源:《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2. 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3. 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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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备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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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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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第七十九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 (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 (三)药品分包装;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境外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分包装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发布。(来源:《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2. 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3. 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需使用国家局系统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现场以提供导办服务形式实现)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需使用国家局系统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现场以提供导办服务形式实现)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307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根据国家药监局要求需通过国家药监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现场仅提供帮办服务,不接收纸质材料。【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46023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2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11104602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国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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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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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药品批准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项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 2、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原件真实,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3、申请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4、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按照化学药品1类、2类批准的境外生产药品,如申请不涉及技术类变更,应按本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8.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展开】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展开】
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 2.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3.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按照化学药品1类、2类批准的境外生产药品,如申请不涉及技术类变更,应按本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8.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展开】【展开】
检查检验信息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 2.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3.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4.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按照化学药品1类、2类批准的境外生产药品,如申请不涉及技术类变更,应按本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8.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展开】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展开】
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 2.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3.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按照化学药品1类、2类批准的境外生产药品,如申请不涉及技术类变更,应按本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8.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展开】【展开】
药学研究资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 2.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3.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4.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按照化学药品1类、2类批准的境外生产药品,如申请不涉及技术类变更,应按本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8.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展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展开】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 2.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3.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4.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按照化学药品1类、2类批准的境外生产药品,如申请不涉及技术类变更,应按本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8.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展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展开】
临床研究资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 2.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3.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4.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按照化学药品1类、2类批准的境外生产药品,如申请不涉及技术类变更,应按本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8.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展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展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情况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 2.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3.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四、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年报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年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已上市药品提交其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地址、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及药品规格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按照化学药品1类、2类批准的境外生产药品,如申请不涉及技术类变更,应按本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检查检验相关信息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4.修订的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信息表、说明书、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以及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药理毒理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 7.临床研究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临床资料。 8.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展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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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2个工作日药监部门进驻工作人员符合标准的予以签收,转审查人员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需将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扫描为PDF文件后上传。2. 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3. 申报资料项目齐全,体例格式规范,符合要求。【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3个工作日药监部门进驻工作人员符合标准的转审定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审查标准

    1.申请表填写正确、规范。
    2.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
    3.申报资料项目、内容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个工作日药监部门首席代表符合标准的出具审定意见

    审查标准

    1.申请表填写正确、规范。2.证明性文件齐全、有效。3.申报资料项目、内容格式规范,符合要求。【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

    1、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s://zwfw.nmpa.gov.cn/web/index

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
结果名称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展开】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十九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
(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
(三)药品分包装;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境外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分包装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发布。
【展开】
【部门规章】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名称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21年 第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六条 备案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向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当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根据备案变更事项的风险特点和安全信用情况,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细化有关备案审查要求,制定本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名称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
发布号令(文号)2021年第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境外生产药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
(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临床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属于中等变更的事项。
(三)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书(含原料药批准通知书)载明事项。
(四)境外生产药品分包装及其变更。
(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展开】

是否收费:

1、本事项是否需要现场提交材料
本事项已实现全程网办,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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