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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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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第十五条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一)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来源:《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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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342室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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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05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5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105004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5379;(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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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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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初审 (一)引进合同(将引进合同(中外文)上传至总局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 (二)版权登记证书(将版权证书(中外文)上传至总局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政府部门核发,电子)(原件1份) (三)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与样片字幕一样,并加盖本网站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四)存储介质(1.引进原片存储有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具备完整图像、声音、时码样片的介质;存储介质需做好密封,标明影视剧名称、存储介质类型、份数2.申请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如选择线上方式,将全剧以加密链接方式上传至平台网站,由审查专家登陆平台进行审查。)(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2份) (五)影视剧自审情况报告(加盖本网站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内容复审 (一)网站修改情况说明(加盖本网站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复审样片(1.存储介质需做好密封,标明影视剧名称、存储介质类型、份数2.申请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如选择线上方式,将全剧以加密链接方式上传至平台网站,由审查专家登陆平台进行审查。)(申请人自备,电子)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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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网上境外影视剧内容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按照审核表的事项详细填写;2.与引进合同、版权信息相一致;3.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引进计划申报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2号)》【展开】 | 内容真实准确【展开】 |
二 | 完整样片(DVD光盘或移动硬盘或观看链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完整,准确,清晰【展开】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引进计划申报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2号)》【展开】 | 【展开】 |
三 | 引进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中外文,在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无需在政务大厅重复提交)【展开】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引进计划申报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2号)》【展开】 | 【展开】 |
四 | 版权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中外文,在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无需在政务大厅重复提交)【展开】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引进计划申报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2号)》【展开】 | 【展开】 |
五 | 剧情梗概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剧情梗概要叙述清楚、完整,应包含如下主要内容: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人物,故事主线的开始、经过和结局,故事主要副线的开始、经过和结局,故事所要表达主题思想的简明扼要阐述;不得使用省略号;2.正文总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3.正文结尾应有落款,统一为“×××××公司”(即报备机构名称),日期格式为“××××年××月”,居中;4.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引进计划申报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2号)》【展开】 | 【展开】 |
六 | 剧目片头、片尾、歌曲字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片头、片尾、歌曲与申报内容一致。【展开】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引进计划申报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2号)》【展开】 | 【展开】 |
七 | 影视剧自审情况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报告中必须含有剧情梗概、自审情况、具体修改意见、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语种、时长等信息; (2)电视剧应分集写出本集剧情和时长; (3)其中1份需加盖网站的公章。【展开】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门用于信息网络的境外影视剧引进计划申报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2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初审 (一)引进合同(将引进合同(中外文)上传至总局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 (二)版权登记证书(将版权证书(中外文)上传至总局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政府部门核发,电子)(原件1份) (三)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与样片字幕一样,并加盖本网站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四)存储介质(1.引进原片存储有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具备完整图像、声音、时码样片的介质;存储介质需做好密封,标明影视剧名称、存储介质类型、份数2.申请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如选择线上方式,将全剧以加密链接方式上传至平台网站,由审查专家登陆平台进行审查。)(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2份) (五)影视剧自审情况报告(加盖本网站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内容复审 (一)网站修改情况说明(加盖本网站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复审样片(1.存储介质需做好密封,标明影视剧名称、存储介质类型、份数2.申请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如选择线上方式,将全剧以加密链接方式上传至平台网站,由审查专家登陆平台进行审查。)(申请人自备,电子)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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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清晰、准确。 |
审查标准 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报的材料和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核。1、引进合同(中外文);2、版权证明(中外文);3、存储有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具有完整图像、声音、时码样片的介质;4、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5、与样片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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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报的材料和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核。1、引进合同(中外文);2、版权证明(中外文);3、存储有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具有完整图像、声音、时码样片的介质;4、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5、与样片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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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影片具体负责人 | 1、通过,发放许可证;2、不通过。 |
审查标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第十五条 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一)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来源:《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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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5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 | 1、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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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 | |
结果名称 |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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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样式.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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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展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1997〕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展开】 |
【部门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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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2004年9月23日发布,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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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新广电发〔2014〕204号(2014年9月2日发布,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制定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体规划。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网站,应当将本网站年度引进计划于上一年度年底前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初核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报(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直接向总局申报),包括拟引进影视剧的名称、集数、产地、著作权人、内容概要等信息,以及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国产影视剧的相关证明。六、依照“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各网站按年度引进计划与著作权人签订引进协议,签约后,将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样片、合同、版权证明、剧情概要等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同时标明版权起止日期。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引进的境外影视剧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内容审核。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内容审核标准,按照电影、电视剧内容审核相关规定执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引进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内容审核并办理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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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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