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11061700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水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行政检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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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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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
检查方案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展开】 | |
决定 | |||
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 |
决定 | --【展开】 | --【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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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展开】 |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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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展开】 |